皇岗口岸新进展!港方口岸区运作相关附属法例7·31生效
2026-07-24 香港自由行政府今日(24日)在宪报刊登六项与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(统称「港方口岸区」)运作相关的附属法例,以配合《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》(第659章)(《条例》)于2026年7月31日生效后港方口岸区的实际运作需要。
位于深圳的皇岗口岸重建后将实施「一地两检」安排,定位为港深之间最重要的24小时客运陆路口岸。《条例》已于2026年7月20日刊宪,为宣布设立港方口岸区,以及将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提供法律基础。为配合港方口岸区作为禁区的管理、指定羁留设施、交通及运输管理的配套安排,以及提供公共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等事宜,政府制定了六项附属法例。该六项附属法例将与《条例》同步于2026年7月31日生效。
六项附属法例分别为:
(一)警务处处长根据《公安条例》(第245章)第38A条作出的《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(准许进入)公告》,给予跨境司机、乘客及旅客一般许可,以进入或离开港方口岸区的禁区范围;
(二)保安局局长根据《入境条例》(第115章)第35(1)条及《入境事务队条例》(第331章)第13A(9)条分别作出的《2026年入境(羁留地点)(修订)(第2号)令》及《2026年入境事务队(指定地方)(修订)(第2号)令》,在港方口岸区设立羁留所,供入境事务处执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执法之用;
(三)海关关长根据《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》(第629章)第33(1)条作出的《2026年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(修订附表1)公告》,在该条例附表1中加入「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」为指明管制站,使经该管制站抵达香港并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(即总价值高于十二万港元的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)的人,须就有关现金类物品向香港海关作出申报;
(四)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根据《道路交通条例》(第374章)第6条订立的《2026年道路交通(车辆登记及领牌)(修订)规例》,将获发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载客之的士的许可营业地区,扩大至港方口岸区内的所有道路;及
(五)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《电讯条例》(第106章)第39条作出的《电讯(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)(豁免领牌)令》,豁免获内地当局认可的内地流动网络营办商的领牌规定,让该等营办商可为港方口岸区提供公共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。
政府发言人表示,上述附属法例将与《条例》同步于2026年7月31日在港方口岸区启用时生效,让各部门可依法在港方口岸区执行职务,亦有助开展口岸正式开通前的准备工作,包括与内地当局联合进行系统测试、试运及演练,确保各项运作及通关安排妥善完备。
政府于2026年3月27日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有关立法建议,该委员会对皇岗口岸早日向公众开通表示支持。当局亦于2026年7月14日就《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》(《条例草案》)向立法会发出参考资料摘要,当中简介了上述六项附属法例的立法建议,并夹附其草拟本供立法会预览。随后在2026年7月16日内务委员会会议审议《条例草案》时,议员并无就附属法例的立法建议提出异议。
政府会按既定程序,于相关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后随后的一次立法会会议上,将其提交立法会省览,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。有关各项附属法例的详情,已载列于政府今日向立法会提交的参考资料摘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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